“教育法修正草案拟确定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总公司北京,1月20日,冒充入学极大地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 与社会关注相反,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订草案将进一步确定伪装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草案修订了现行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生工作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招收人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依法给予处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修订草案完善了上述法律条,增加了两类,分别规定了允许冒名入学和与他人贯通、以他人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等诈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入学资格,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吊销相关证书成为公务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草案规定,与他人贯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成为没收违法所得公务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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