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及时且必要”
从1月1日起,《关于建立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融资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正式实施,各银行的房地产信贷受到制度约束。 中央经济实务会议重申了住房缺勤的定位,要求在处理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后,建立房地产融资集中度的管理制度,以便及时和必要。
房地产融资集中度的管理制度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领域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余额比例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明确的相应上限。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稳定,但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基础还需要夯实。 一个突出的现象是,近年来,尽管资金过度流向房地产领域的现象明显改变,但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偏好强烈,银行领域的房地产贷款风险依然很大。
从国际经验来看,如果银行的房地产贷款风险持续开放增长,其资产质量就容易受到房地产价格波动的冲击,从而增加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可能潜藏着系统性金融风险。 许多国家把控制房地产系统风险作为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拷贝。
目前,我国房地产长效机制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银行机构这一占比过高,远远超过平均水平。 这意味着资产质量是房地产价格易受波动冲击、需要密切关注的潜在风险点,制度设计亟需约束。
建立房地产融资集中度的管理制度不仅有助于增强金融体系的韧性和稳健性,也有助于优化信贷资源的配置。 目前,我国银行在信贷投入中的房地产占有率很高,这给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带来了挤出效应。 在这种背景下,对银行房地产贷款规定上限,有助于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推动金融资源从房地产向实体经济转化,特别是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关键行业和小规模、三农等薄弱环节的融资,带动金融、房地产和实体经济的
需要确认的是,建立这一制度对房地产贷款并不统一。 作为长效机制,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机制并不禁止开展相关业务。 制度设计也已经充分判断了银行的调整压力,除了按省分类措施、差别化过渡期等多种机制安排外,金融管理部门还将指导上限银行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数,做好调整工作,避免融资断裂、融资取现。
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新规没有设定限额和绝对值,对老百姓的住房购买影响不大。 此次金融监管部门设置了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上限要求,目的是限制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例,而不是限额和绝对值,对微观主体的住房贷款诉求影响不大。 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达到上限,居民不必过度担心购房申请贷款会受到影响,存量房贷也不会因为这个政策而提前被银行收回。
从长远来看,透明量化的管理制度有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快速发展。
原标题:银行住房贷款集中度需要控制
值班主任:李欢
本篇文章:《“树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及时且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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